国策助力·顺风顺水
为鼓励发展新型环保墙体材料,国家推出一系列新政策,按照国务院令第82号,建科【1991】619号,国发【1992】66号,财税字【1994】001号,财税字【1995】44号,国发【1996】36号,国发【1997】37号,建科函【1999】63号,国办发【1999】72号,建住房【1999】295号等文件规定,内容大致如下:
1)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建,扩建,技改项目,实行固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0%的政策;
2)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可列入国家开发银行的基本建设政策性投资项目可享受政策性贷款;
3) 凡企业利用企业外的大量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4)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产品增值税;
5) 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废渣收费或变相收费,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的企业,排渣单位应积极给以支持,有条件的还可以给以补贴;
6) 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7) 在城市建筑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作为钢混结构的填充材料,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实心砖在5层以上的建筑中使用;
8) 将发展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建筑纳入城市建筑总体规划,确保新型墙体建筑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
9) 对使用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一定费用,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于墙体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10) 各地从技术改造资金中划拨一定的比例用于墙体企业技术改造;
11) 采暖地区要按期到达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非采暖地区要结合改善建筑物热环境制定应用新型墙体的具体规划,大力组织实施,以推动墙体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发展。促进节能建筑全面推广;
12) 大中城市对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建筑,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减免城市设施配套费用。